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张某某)
更新日期:2024-10-22 信息来源:北票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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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对你违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合法采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2月28日,擅自在黑城子镇小城子村开采铁矿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违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影像资料;
3、勘测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律规定日期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采矿行为。
2、没收非法开采出的铁矿石280吨。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