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北票合**业有限公司
地址: 北票市***镇***村 邮政编码: 122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6日9时左右,位于北票市***镇***村的北票合**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余万元。你单位对职工安全教育效果不明显,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2#皮带虽全部设置了安全护网,但靠近皮带头轮部分安全护网偏高(距顶端第四、第五块护栏处见空位,距顶端第三、第六块护栏与地面缝隙高度分别为82厘米、60厘米),且皮带底部吊装孔未进行封闭为工人违章作业提供了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事故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技术分析报告、郭**死亡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二章第四十一条: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不足6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直接经济损失的,处四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造成一人死亡,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六十五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