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应急罚(2024)25号
更新日期:2024-10-24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被处罚人:许*                          性别: 男 

家庭住址:福建省**市**区               邮政编码:350200

所在单位:北票合**业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北票市***镇***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4月6日9时左右,位于北票市***镇***村的北票合**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余万元。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该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主要证据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事故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技术分析报告、郭**死亡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参照《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二章第五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由于造成一人死亡,决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查,许*2023年年收入96000元,决定给予你 处人民币三万八千四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