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朝北环责改字〔2024〕10号
更新日期:2024-10-30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当事人名称:北票万宏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56462373XJ

地址: 北票市三宝营乡陈奎营村秋皮沟组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18日、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1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北票分局对位于北票市三宝营乡陈奎营村秋皮沟组的北票万宏钼业有限公司开展帮扶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冶炼炉处已完成熔炼生产,袋式除尘器等污染防治设施已停止运行。

查阅熔炼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2024年8月21日00:00氮氧化物小时数据为260.9mg/m³,许可浓度排放限值为240mg/Nm³,属于超标数据,在线设备巡检记录簿中未进行记录,但平台标记为“2024年8月21日0:00-0:59反吹风机损坏,导致镜面被污染,导致测量数据异常超标,特此说明”,标记原因与氮氧化物超标无任何逻辑关系,且标记行为未进行人工核实,属于虚假标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证明了2024年8月21日00:00时段,氮氧化物小时数据为超标和未在巡检记录中进行记录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了超标时段未进行核实就进行标记的事实。《烟气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共2份、证明了2024年8月21日00:00时段,氮氧化物为260.9mg/m³,许可浓度排放限值为240mg/Nm³,属于超标数据的事实。《平台标记截图》共1份,证明了标记原因与氮氧化物超标无任何逻辑关系,属于虚假标记的事实。《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平台标记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违反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二)虚假标记或者谎报自动监测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北票万宏钼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