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环罚决字〔2024〕11号
更新日期:2024-10-30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当事人名称:北票万宏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56462373XJ  

地址:北票市三宝营乡陈奎营村秋皮沟组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18日、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1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北票分局对位于北票市三宝营乡陈奎营村秋皮沟组的北票万宏钼业有限公司开展帮扶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冶炼炉处已完成熔炼生产,袋式除尘器等污染防治设施已停止运行。

查阅熔炼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2024年8月21日00:00氮氧化物小时数据为260.9mg/m³,许可浓度排放限值为240mg/Nm³,属于超标数据,在线设备巡检记录簿中未进行记录,但平台标记为“2024年8月21日0:00-0:59反吹风机损坏,导致镜面被污染,导致测量数据异常超标,特此说明”,标记原因与氮氧化物超标无任何逻辑关系,且标记行为未进行人工核实,属于虚假标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证明了2024年8月21日00:00时段,氮氧化物小时数据为超标和未在巡检记录中进行记录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了超标时段未进行核实就进行标记的事实。《烟气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共2份、证明了2024年8月21日00:00时段,氮氧化物为260.9mg/m³,许可浓度排放限值为240mg/Nm³,属于超标数据的事实。《平台标记截图》共1份,证明了标记原因与氮氧化物超标无任何逻辑关系,属于虚假标记的事实。《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平台标记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违反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二)虚假标记或者谎报自动监测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同时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4年10月)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取百分值15%;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百分值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百分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取百分值0%;5、是否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百分值0%;6、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大型企业,取1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叁拾万元(¥300000)罚款。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