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北票市富***业有限公司
地址: 北票市**镇***村 邮政编码: 1221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0月12日,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朝阳市和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四条违法行为:一、企业存在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二、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剥采比组织生产;三、现场运行的铲装运输设备数量超出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铲装运输设备数量;四、排土场与设计不符。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4﹞28010号)、《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票富***业有限公司***采区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的函》。
以上问题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二章第三十条,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四万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第二、三、四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二章第十六条,经查《北票市富***业有限公司***采区露天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专项总投资为26.45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2.02%,得出工程总投资约为1309.41万元。由于企业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二十六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问题合计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三十万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