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北票市*****有限公司
地址: 北票市**镇***村 邮政编码: 122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3年10月3日,位于北票市**镇***村的北票市*****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瞒报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查,北票市*****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订)第七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瞒报事故。主要证据有:事故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皮带工邢**死亡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起事故发生时间是2013年10月3日,对事故单位在事故中的责任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一部分第四章第四条,由于造成一人死亡,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一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