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陈* 性别:男
地址: 福建省长乐市**镇**村 邮政编码: 350212
所在单位:北票市*****有限公司 职 务 副总经理
单位地址:北票市**镇***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3年10月3日,位于北票市**镇***村的北票市*****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瞒报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查,你是北票市*****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瞒报事故。主要证据有:事故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皮带工邢**死亡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起事故发生时间是2013年10月3日,对陈*在事故中的责任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二章第四十条,由于造成一人死亡,决定给予处上一年(2012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查,陈*2012年年收入8万元,决定给予你处人民币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