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 )应急罚〔2024〕危化-5号
更新日期:2024-11-25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被处罚单位:北票市*****加油站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东官营镇 邮政编码:122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8日,北票市*****加油站卸油口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一:执法记录仪视频和现场照片。证明执法过程合法合规与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参照《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版)(暂行)》中第一部分 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