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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截止)《北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项目运行管护实施细则(草案)》
更新日期:2024-11-27 信息来源:北票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



北票市农业农村局和北票市水务局联合起草了《北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项目运行管护实施细则(草案)》,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为尽快推动实施意见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4年12月4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bpnw@163.com  bpsswj@126.com  联系电话:0421-5392785 0421-5822252


截止2024年12月4日24时,未收到相关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项目运行管护工作,确保工程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根据国家、省、朝阳市有关办法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以前相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农田灌溉工程项目和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门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的运行、管护、维修和资产管理。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运行、管护、维护及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晰资产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鼓励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运行管护。

第四条  管护、维修范围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排水设施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及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管护内容包括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配套。

日常管理是指对农田灌溉井等工程进行日常看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危害灌溉井及设备安全的行为,保护农田灌溉井设备不受损毁,确保长效运行。

养护是指对已建工程进行日常保养和防护,以保持工程及设备完好,正常发挥作用。

维修配套是指已建工程出现机井淤积、井管损坏、设施设备损毁、丢失、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实施改造、维修或配套,恢复、保持原有工程及设备的设计功能。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制定落实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运行管护政策,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高标准农田项目、农田灌溉工程项目及配套工程的运行管护。

乡(镇)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国有资产产权所有人代表,承担属地责任,对项目运行、维修、管护负总责,行使资产监管和处置权;负责落实运行、维修、管护经费,落实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管护责任,保障工程正常运行使用。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将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建设、管护等工作纳入考核机制,确保工程高效运行。

 

第二章  运行管护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高标准农田项目及农田灌溉工程的管护主体,享有管理使用权,村民委员会负责建立运行、维修、管护制度,筹措管护经费,落实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应对春耕、秋收、田间管理等机械作业行为加强管理,纳入协议约定内容,防止人为破坏田间设施;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及时监督相关责任人对受损田间设施修复到位。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高标准农田立项时出具管护承诺书,监督指导设计和施工质量,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工程、设备等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发挥乡村及管护主体、受益村民的积极性,支持和引导全程参与工程设计、质量监管、验收等工作。

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办理工程、设备等移交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接收接管,建立资产登记手续及档案,组织并监督村民委员会落实管护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责任,监督工程正常运行管理。

十二条 永久工程由管护主体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组织日常维护。附属工程、需拆卸工程或设施,由管护主体编号,统一收回、统一存放、统一安装。工程、设备等需要报废的,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根据水源工程的不同状况,科学制定水价。用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村民代表,参照水泵功率、出水量、用电量、人工管理费、日常维护费等综合因素协商议定。(参考用水价格:水泵功率10千瓦以下的,每千瓦小时不高于2元;水泵功率10千瓦(含)以上的,每千瓦小时不高于1.5元。高于参考用水价格的,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村民代表协商确定)

 十四条  管护人应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履行运行管护责任,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日常巡查主要包括:

1.全面掌握工程运行使用情况;

2.防范向农田灌溉井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3.防范各类农业机械作业损坏农田灌溉井及配套设施;

4.防范人为破坏工程及设施设备;

5.防范其他破坏工程及设施设备的行为。

日常巡查发现破坏工程及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协助村民委员会监督相关责任方维修处理。

第十五条  管护主体应根据工程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并做好维修养护记录,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发挥作用。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以高标准农田单个项目为单位,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备资产登记、移交手续,并利用信息化管理等手段,掌握和跟踪工程及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运行管护情况。

市水务局要建立农田灌溉工程项目资产、工程管理台账,掌握农田灌溉井的数量、工程状况、运行管护及发挥作用情况等。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国有资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应定期进行工程设备清查登记,做好工程使用、维修和报废记录。对于一次性使用或者需报废的工程、设备等,应强化管理,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报废程序。

 

第四章  工程维修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管护、维修资金实行“受益人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分别筹措落实。

单处工程维修预算资金2万元(含)以下的,由管护主体或受益主体承担,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在工程运行管理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受益群众自筹等。

单处工程维修预算资金2万元以上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实施、其他农田灌溉工程由市水务局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出维修初步方案,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或市水务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列入市级维修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并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牵头单位对各乡镇呈报的维修计划,应综合考虑工程使用频率、发挥作用、投入产出性价比等因素,依次排序维修。对保苗灌溉、作物生长期间急需维修的,依照应急程序、采取直接委托方式实施。对未纳入市级维修计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筹资修复。

第二十条  经市级维修后的工程,原则上两年内不再纳入市级维修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将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运行管护维修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负责“计提当年土地出让金优先支持乡村振兴资金的30%”,按照每亩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办法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十二条  运行管护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及管护人员工资等方面支出,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实施主体应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项目运行管护实施细则(草案)》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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