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北票市西官洪勋铁选厂
投资人: 矫贺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81692692019Y
地址: 北票市西官营镇山嘴村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浮选车间,新增两台浮选设备,浮选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厂未生产,新建浮选车间,新增两台浮选设备,浮选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厂未生产新建浮选车间,新增两台浮选设备,浮选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新建浮选车间,新增两台浮选设备浮选建设项目未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北票市西官洪勋铁选厂浮选硫项目》(北发改备〔2024〕65号)项目备案证明1份、证明了浮选硫项目总投资额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4〕0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4年10月11日公示)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选硫项目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及时停止建设、有两次投诉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4年10月11日公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