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李彦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0日,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华润新能源(北票)风能有限公司北票存珠风电场(49.5WM)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看北票存珠风电场(49.5WM)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发现该工程项目除F21、F15未建设外,共安装1500KW风力发电机组31台,当时F14、F25风机停封,不在验收范围内,现F14、F25风机已投入运行。经调查,华润新能源(北票)风能有限公司与沈阳一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起签订运营技术协议,协议里有要求由沈阳一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北票存珠风电场(49.5WM)工程项目相关验收手续,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李彦是华润新能源(北票)风能有限公司北票存珠风电场(49.5WM)工程项目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华润新能源(北票)风能有限公司与沈阳一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起签订运营技术协议,协议里有要求由沈阳一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北票存珠风电场(49.5WM)工程项目相关验收手续,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李彦是沈阳一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是华润新能源(北票)风能有限公司北票存珠风电场(49.5WM)工程项目负责人。《李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被处罚人资格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4〕1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朝环发〔2023〕48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对你公司两台风机未验收行为裁量,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但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持续时间2年以上、鉴于两台风机已停止生产,并积极整改、存在一定的社会影响。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朝环发〔2023〕4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114,000.00)。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