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票鼎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敏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1060APXD
地址: 北票市龙潭镇西马架子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尾矿库未规范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公司正常生产,尾矿库未规范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该公司正常生产,尾矿库未规范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尾矿库正常使用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5、北票鼎新实业有限公司工商年报1份,证明了该企业为中型企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4〕1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4年10月11日公示)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监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中型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4年10月11日公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