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北环罚决字〔2024〕12号
更新日期:2025-02-06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当事人名称: 北票鼎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敏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81MA1060APXD

地址: 北票市龙潭镇西马架子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号3号破碎站项目未按照环评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该公司正常生产,2号3号破碎站项目未按照环评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该公司正常生产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北票鼎新实业有限公司工商年报1份,证明了该企业为中型企业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4〕1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4年10月11日公示)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属中型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4年10月11日公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