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消防事故,切实维护密集区域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和城市噪声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长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北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事宜通告如下:
一、现因北票市城区行政区域变更和北票市行政中心、会议中心投入使用,将北票市烟花爆竹燃放限制区范围调整为:南山街道全域;城关街道全域;台吉街道全域;冠山街道全域;五间房镇岳家沟村、骆驼营村;台吉镇:旅游景观路以西(南至彩虹桥、北至西大桥)、振兴街(朝北线公路)以南(东至西大桥、西至振兴街与台吉大街交汇处)、台吉大街以北(东至彩虹桥、西至台吉大街与振兴街交汇处)划定区域内台吉镇所属地域。
二、以上限制区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二月二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不得在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任何时间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只允许燃放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字样包装标志的产品。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五、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涉及区域的烟花爆竹限放时间和地点与《北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其他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票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