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票宏兴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670475873G
地址: 北票市东官营镇炮手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5万吨铁精粉建设项目进行了改扩建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该公司未生产,年产5万吨铁精粉建设项目进行了改扩建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企业未生产及建设情况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北票宏兴矿业有限公司委估资产价值估算报告》1份,证明了扩建项目总投资额的事实。北票宏兴矿业有限公司工商年报1份,证明了该企业为微型企业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