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辽宁洁明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宏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MABQ7JYX7P
地址: 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5段99E号34C一楼西侧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自动监测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了北票北塔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与辽宁洁明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运维管理合同,由辽宁洁明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所有环保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管理以及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2023年6月安装,7月开始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备案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被处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北票北塔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环保设施设备系统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北票北塔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与辽宁洁明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环保设施设备系统委托运营管理,由辽宁洁明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所有环保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管理的事实。辽宁洁明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商年报1份,证明了该企业为微型企业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验收时限要求:(一)新列入当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单位,应于名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自动监测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备案、验收不通过,或安装、调试及验收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限于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备案,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