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4〕59号)和《关于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控指标要求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函〔2024〕219号)相关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指标,满足居民安全充电和停放需求,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便利,结合北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新建住宅小区,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可参照执行,其规划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三条 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等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及消防、供电等安全管理要求,按照“方便存取、规范充电、便于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置。 新建住宅小区应在地上建设,严禁建于地下或住宅楼内。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时,应依法依规征求业主意见,充分利用小区公共空间或原有自行车停放场所进行选址建设。同时,应坚持业主协商、共建共享原则,确保与相邻建筑保持安全距离,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达要求。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及配套设施选址时应避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和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等危险系数较高的建筑。
第五条 严禁占用建筑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严禁影响室内外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和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停车棚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米,与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与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6米,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停车场的规定。
第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80%,且按照每户不低于0.3个车位进行配建。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应100%预留配套充电设施建设条件,配置充电设施的电动车停车位按不低于电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配建。
第十条 电动车停放场所内应划定停放区域和通道区域,每个车位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 ,最小净高不宜小于2.4米。充电设施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确保充电安全。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十一条 加强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及其充电配套设施设置的管理,对规划条件、规划审批、规划许可、规划竣工核实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第十二条 将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及其充电配套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竣工联合验收,由住建、消防、规划、社区等部门共同验收。建设项目未按审批要求配建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地方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北票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