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应急罚〔2025〕危化-4号
更新日期:2025-02-10 信息来源:北票市应急局     游览: 次
被处罚单位: 北票市***烟花爆竹经营部
地址: 北票市***乡***村
邮政编码: 122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开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17日,北票市***烟花爆竹经营部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证据一:公安移交相关材料。证明存在违法事实。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中第191条,决定给予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