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票市华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CTUECU9X
地址:北票市农产品加工园区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12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9日,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刘建东、于龙对位于北票市农产品加工园区的北票市华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调阅北票市华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3月14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1381582403141241210025,车辆品牌现代途胜,车辆型号2008款,车牌号码辽NHY753。车辆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应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实际采用了“双怠速法”检验,疑似降低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12月30日继续对该公司出具的报告进行核查,发现车辆品牌大众,车辆型号SVW7141AR款,车牌号码辽ND2819,报告编号:211381582402261458070022,车辆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应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实际采用了“双怠速法”检验,疑似降低检验标准,涉嫌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2024年11月19日、12月30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发现北票市华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品牌现代途胜,车辆型号2008款,车牌号码辽NHY753;车辆品牌大众,车辆型号SVW7141AR款,车牌号码辽ND2819等两辆汽油车检车报告存在降低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2024年11月19日、12月30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发现北票市华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品牌现代途胜,车辆型号2008款,车牌号码辽NHY753;车辆品牌大众,车辆型号SVW7141AR款,车牌号码辽ND2819等两辆汽油车检车报告存在降低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3、《在用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1381582403141241210025,报告编号:211381582402261458070022,共2份,2024年11月19日、12月30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发现北票市华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品牌现代途胜,车辆型号2008款,车牌号码辽NHY753;车辆品牌大众,车辆型号SVW7141AR款,车牌号码辽ND2819等两辆汽油车检车报告存在降低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提供检测服务,共收费200元的事实。4、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证明了核查报告的事实;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计4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检验检测资质;法人、负责人身份的事实。6、《授权委托书》共1份,2024年11月19日由北票市华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北票市华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磊委托刘义辉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7、《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标准号:GB18285-2018)共1份,2024年12月30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北票市华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对品牌现代途胜,车辆型号2008款,车牌号码辽NHY753;车辆品牌大众,车辆型号SVW7141AR款,车牌号码辽ND2819等两辆汽油车检测时应根据“简易瞬态工况法”的事实;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共2份,2024年12月30日由北票市华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车辆品牌现代途胜,车辆型号2008款,车牌号码辽NHY753;车辆品牌大众,车辆型号SVW7141AR款,车牌号码辽ND2819等两辆汽油车为“后驱”和“前驱”车型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停止并改正以上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正确检测方法对机动车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