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北环罚决字〔2024〕15号
更新日期:2025-03-03 信息来源:北票市环保局     游览:


当事人名称:北票北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0QC57R5E

地址:北票经济开发区环保装备园区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1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5日,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位于北票经济开发区环保装备园区的北票北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调阅北票北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3月5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1381262403050918230003,车辆品牌长城,车辆型号CC1031PA24A,车牌号码辽N8A789,车辆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应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验,实际采用了“双怠速法”检验,疑似降低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2024年11月19日、12月25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发现北票北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品牌长城,车辆型号CC1031PA24A,车牌号码辽N8A789汽油车检车报告存在降低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2024年11月20日、12月25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发现北票北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品牌长城,车辆型号CC1031PA24A,车牌号码辽N8A789汽油车检车报告存在降低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3、《在用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1381262410100946200007,报告编号:211381262403050918230003,共2份,2024年11月19日、12月25日由北票北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发现北票北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品牌长城,车辆型号CC1031PA24A,车牌号码辽N8A789汽油车检车报告存在降低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共1份,证明了核查报告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计4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检验检测资质;法人、负责人身份的事实。

6、《辽宁通用定额发票》共2份,2024年12月25日由北票北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北票北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品牌长城,车辆型号CC1031PA24A,车牌号码辽N8A789汽油车提供检测服务共收费100元的事实;

7、《授权委托书》共1份,2024年11月19日由北票北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了北票北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委托杨鲤齐作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的事实;

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标准号:GB18285-2018)共1份,2024年12月25日由北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证明了北票北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车辆品牌长城,车辆型号CC1031PA24A,车牌号码辽N8A789汽油车检测时应根据“简易瞬态工况法”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8日对北票北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4〕17号) ,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同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24年10月)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

违法行为类型:1、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取百分值10%;

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百分值5%;

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取百分值0%;

4、是否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取百分值0%;

5、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员工18人,属于小型企业,取百分值-10%。

经核算:(10%+5%+0%+0%-10%)×50万元=2.5万元

由于处罚额度低于处罚最低线,取值为罚则规定最低线10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壹佰圆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温泉   杨国利    电   话:0421-5822696

地    址:北票市花园街西段34号  邮政编码:1221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