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 性别: 男 年龄:37岁
家庭住址:北票市冠*路 邮政编码:122100
所在单位:北票**实业有限公司 职务:采区副总经理
单位地址:北票市宝**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2月30日,北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北票市自然资源局移交的《关于发现矿山企业超过证载规模采矿线索的移交函》,反映北票**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年度实际开采量超过证载生产规模问题,作为公司采区副总经理,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关于发现矿山企业超过证载规模采矿线索的移交函》、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辽宁省北票**实业有限公司铁矿2023年储量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六条(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的,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企业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九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中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票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