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票旺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395477072F
地址: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
我局于2025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低品位铁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破碎系统末端进入选厂料仓前落料环节,落料处受料点未进行密闭,铲车运输物料补料作业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1份、证明了低品位铁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破碎系统末端进入选厂料仓前落料环节,落料处受料点未进行密闭,铲车运输物料补料作业出现粉尘无组织排放情况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了低品位铁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破碎系统末端进入选厂料仓前落料环节,落料处受料点未进行密闭,铲车运输物料补料作业出现粉尘无组织排放情况以及该破碎站是由北票旺达矿业有限公司运维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事实。《现场照片》共1份、证明了落料处受料点未进行密闭,铲车运输物料补料作业出现粉尘无组织排放情况的事实。《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企业主体资格和法人的事实。《运维管理合同书》1份,证明了北票合兴实业有限公司与北票旺达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运维管理合同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北环罚告字〔2025〕0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的要求,根据裁量要素判定标准,鉴于你单位配合检查、落料处受料点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三至四次投诉在省级层面造成社会影响,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23〕9号)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朝环发〔2025〕1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辽宁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