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朝政办发﹝2020﹞7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北票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文件总体目标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加快建立促进北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提出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文件主要任务
《意见》明确5个方面主要任务。
第一部分,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是统筹城乡发展,明确各级政府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统筹考虑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二是选址安全适宜,要求机构应选择适宜婴幼儿照护服务地带,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相关要求;三是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应以保障安全为先,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四是场所面积适度,要求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五是配套设施齐全,要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等基本设施。
第二部分,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一是落实产休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二是保障工作权利,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三是提供照护方便,用人单位及公共场所要设置母婴室(哺乳室)等相关设施,满足婴幼儿照护和出行的需求;四是加强保育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五是做好公卫服务,主要是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
第三部分,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建设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二是发挥市场作用,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利用公共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四是开展志愿服务,培育壮大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
第四部分,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二是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三是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
第五部分,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是规范准入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二是严格监督管理,明确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三是加强卫生监管,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四是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二是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三是加强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四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
五、组织实施
要求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推动各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真正落地。
文件解读单位:北票市卫生健康局
文件解读人:韩静
联系电话:0421-5823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