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文字】文件解读:北政办发[2024]21号 北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项目运行管护实施细则解读
更新日期:2025-02-14 信息来源:北票市农业农村局     游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8年以前相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农田灌溉工程项目和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门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的运行、管护、维修和资产管理。

二、管护维修范围及管护内容

管护、维修范围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排水设施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及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管护内容包括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配套。

三、相关部门的职责

市政府负责制定落实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运行管护政策,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高标准农田项目、农田灌溉工程项目及配套工程的运行管护。乡(镇)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国有资产产权所有人代表,承担属地责任,对项目运行、维修、管护负总责,行使资产监管和处置权;负责落实运行、维修、管护经费,落实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管护责任,保障工程正常运行使用。

四、运行管护考核方式

市委、市政府将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建设、管护等工作纳入考核机制,确保工程高效运行。

五、管护主体

村民委员会是高标准农田项目及农田灌溉工程的管护主体,享有管理使用权,村民委员会负责建立运行、维修、管护制度,筹措管护经费,落实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及时监督相关责任人对受损田间设施修复到位。

六、维护管理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高标准农田立项时出具管护承诺书,监督指导设计和施工质量,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工程、设备等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发挥乡村及管护主体、受益村民的积极性,支持和引导全程参与工程设计、质量监管、验收等工作。

七、工程移交

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办理工程、设备等移交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接收接管,建立资产登记手续及档案,组织并监督村民委员会落实管护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责任,监督工程正常运行管理。

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根据水源工程的不同状况,科学制定水价。用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村民代表,参照水泵功率、出水量、用电量、人工管理费、日常维护费等综合因素协商议定。(参考用水价格:水泵功率10千瓦以下的,每千瓦小时不高于2元;水泵功率10千瓦(含)以上的,每千瓦小时不高于1.5元。高于参考用水价格的,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村民代表协商确定)

九、日常巡察内容

管护人应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履行运行管护责任,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日常巡查主要包括:

1.全面掌握工程运行使用情况;

2.防范向农田灌溉井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3.防范各类农业机械作业损坏农田灌溉井及配套设施;

4.防范人为破坏工程及设施设备;

5.防范其他破坏工程及设施设备的行为。

日常巡查发现破坏工程及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协助村民委员会监督相关责任方维修处理。

十、资产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备资产登记、移交手续,并利用信息化管理等手段,掌握和跟踪工程及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运行管护情况。

市水务局建立农田灌溉工程项目资产、工程管理台账,掌握农田灌溉井的数量、工程状况、运行管护及发挥作用情况等。

十一、工程维修

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管护、维修资金实行“受益人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单处工程维修预算资金2万元(含)以下的,由管护主体或受益主体承担;单处工程维修预算资金2万元以上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实施、其他农田灌溉工程由市水务局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出维修初步方案,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或市水务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列入市级维修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并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对各乡镇呈报的维修计划,应综合考虑工程使用频率、发挥作用、投入产出性价比等因素,依次排序维修。对保苗灌溉、作物生长期间急需维修的,依照应急程序、采取直接委托方式实施。对未纳入市级维修计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筹资修复。

经市级维修后的工程,原则上两年内不再纳入市级维修范围。

十二、运行管护维修资金筹措

市政府将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运行管护维修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负责“计提当年土地出让金优先支持乡村振兴资金的30%”,按照每亩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办法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运行管护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及管护人员工资等方面支出,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实施主体应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解读单位:北票市农业农村局、北票市水务局

解读人:李航、孙宏伟

解读人办公电话:北票市农业农村局:0421-5392785

北票市水务局:0421-5822252